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的基本义务。
党章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
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对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
因此,有必要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约束,维护党的形象。
这里的“公序良俗”,一般是指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尊重他人人格、救死扶伤、讲究卫生、保护环境、文明礼貌、诚实守信等。
“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社会场所,其功能是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交易、通行、文化娱乐等需要或者社会需求。
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
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
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如果过失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比如,在公共场所过失损坏了公共财物,由于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案例】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酒后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车辆
2014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建涛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建涛违规饮酒。午餐后,贾建涛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10楼办公室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下了楼。
据媒体报道,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建涛要求赔偿。“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厮打张某。”一些目击者称,张某被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
此事被河南广播电台及网络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4月30日,经卢氏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贾建涛文广新局局长职务。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其违纪情况后,经卢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何联勋:拉女大学生手要求“一起吃宵夜”
2016年4月22日晚,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何联勋(男,40岁)驾车途经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北门路段时,看见该校学生谢某(女,23岁)正独自返校,于是将车停在路边,并下车走上前伸手抓住谢某的手腕,要求“一起吃宵夜”。谢某挣脱并求助附近学生,何联勋见状驾车离去。
事发后,广东省中山市对此高度重视,市纪委、公安部门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深入调查取证。鉴于何联勋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安分局于4月25日对何联勋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经广东省中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级别降为科员。
网曝女干部陪酒醉卧街头,3名干部受处分
2023年8月31日,网友发视频举报一女子“多次陪领导喝酒醉卧街头”,经山东省泰安市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视频中醉酒女子系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副科级干部许某,未婚。视频拍摄发布者孟某某,已婚,系自由职业者。上述二人于2023年2月开始交往,8月30日晚酒后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8月31日凌晨,孟某某将以往录制的许某醉酒视频剪辑处理后发至网络。
经向许某和孟某某核实,视频中许某所说的“他跟我在一起半年了,而且他是在未离婚的状态下”中的“他”,系指视频拍摄发布者孟某某。视频中孟某某所说的“张朋(音)”系泰安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某(男),“张同(音)”系泰安高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张某(女)。
视频中涉及许某三次聚餐,其中两次系许某与朋友私人聚餐;一次系许某与视频中所提张姓二人违规接受企业宴请。调查还发现,许某及张姓二人还存在其他违规接受宴请问题,但未发现许某与泰安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经调查认定,张某(男)、许某、张某(女)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许某作为党员干部,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
给予张某(男)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九级管理岗;
给予张某(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以案释纪】
〖案情简介〗
案例一、张某,党员,某县某乡副乡长。2016年6月,张某到县某中医院做CT检查,因人员较多,张某对医生表示工作太忙不想排队,在医生明确告知无医嘱不能按照重患提前检查后,张某出言不逊并辱骂医生,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其女系该县某中学学生。因王某女儿化学成绩不好而被化学教师李某责备,2016年4月,王某来到该中学找李某理论,说李某对其女态度不好,不尽教师义务,后又出言不逊辱骂李某,致使李某两节化学课程不能正常进行,李某报警。之后,王某被当地派出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罚款200元。
〖处理建议〗
张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王某构成扰乱教学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纪检机关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王某党纪责任。
〖处理建议〗
张某违犯生活纪律,构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纪行为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纪行为,是指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方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的行为。
二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影响。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构成该违纪行为。
在案例一中,张某作为副乡长,不符合医院特殊重患标准,却在检查时不想依序排队,在医生拒绝后出言不逊并言语辱骂,造成不良影响。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构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问题。根据违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一是该违纪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并造成了不良影响;未造成不良影响,则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二是该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违纪。譬如,在公共场所党员过失损坏了公共财物,因为主观上不是故意,所以不构成违纪。
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
张某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案例一中,张某虽然在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但其行为并未影响医院正常运转,所以,张某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
案例二中,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学校上课时间找相关教师理论,并出言不逊辱骂老师,致使学生不能正常上课。其行为属于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并被派出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此,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给予王某治安管理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王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定性归责:
一是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是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相关国家机关未对“其他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纪检机关对“其他违法行为”应查明事实,进行定性归责,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继而,纪检机关在“其他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应将党员“其他违法行为”问题,移送相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纪检机关对党员的“其他违法行为”定性归责时,要注意竞合违纪形态的问题。在上述两则案例中,如果行为人既构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纪行为,同时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就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稿件来源:综合办公室 编辑:席磊 终审:王锋